凡已註冊入校就讀之學生,如因轉學等確實無法繼續就讀等因素申請轉學者,依短期補習管理規則辦理退費,標準如下:
(01)開課日三十天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。
(02)開課日前三十天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
(03)於實際上課日開始,到上課第十天以內,且沒有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
(04)於實際開課開始,超過十天以後,且沒有超過全期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。
(05)於全期課程三分之一以上,且沒有超過全期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。
(06)對於已訂購且使用之書籍教材費用則恕無法退費。
※上述退費辦法依據教育處社教課公告辦理。
※因故辦理名額保留者,保留學籍以一年為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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